在37年前的今天,1979年7月13日 (农历六月二十),国务院决定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。
1979年7月13日,国务院将《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》等五个文件,发给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和有关部门,并在少数国营工、交企业组织试点。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,是改革现行管理的一个重要步骤,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,搞活经济起到促进作用。到1980年6月底,全国试点企业已达6000多个,这些企业上半年的产值和利润分别占全年的百分之六十和七十。1980年9月2日,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《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》,批准从1981年起,把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工作,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全面推开,使企业在人、财、物、产、供、销等方面,拥有更大的自主权。1984年5月10日,国务院又发出《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》,进一步下放了生产经营计划、产品销售、产品价格、物资设置、人事劳动管理、工资奖金、联合经营十个方面的权力,有效地解决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,进一步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,搞活了经济,提高了企业素质,提高了经济效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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